《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作了划定。居住权是什么?公民如何正确行使居住权呢?下面通过几个实例给大家解说。
居住权•实例答疑☉房产赠与中能否设立居住权? 可以。实例衡宇产权属怙恃名下,该房一直是两老居住,老人现到公证处管理《赠与条约》将衡宇赠与给女儿。
公证员依照老人的意愿,为保证老人生前可以一直居住和使用该屋子,故帮其在《赠与条约》中明晰:赠与方自愿将属其所有的衡宇产权全部赠与给女儿小我私家所有,不纳入其伉俪共有产业。赠与后,赠与方可以在上述衡宇居住并使用到百年归老。
同时公证员一并见告双方到相关部门管理相应居住权挂号事宜。⊙《抚养/赡养协议》中设立的居住权是否有效?有效。实例 爷爷奶奶与孙子订立《抚养/赡养协议》约定:1、爷爷奶奶将其名下衡宇转让给孙子并管理产权挂号。
2、双方在《抚养/赡养协议》中为爷爷奶奶设立居住权,明确两老有权在该衡宇居住直至去世为止;并管理相应居住权挂号。3、孙子按月给两老生活费2500元/人,直至其去世为止,并负担约定的抚养/赡养老人的义务。⊙订立遗嘱时,如何实现居住权的有效设立?《民法典》第371条确认了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效力。
实例当事双方为再婚家庭,屋子是男方婚前产业,伉俪双方婚后一直在该房居住。男方在管理遗嘱公证时说,该房是自己与前妻(已故)婚后所得,所以想去世后留给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儿子,但又担忧再婚配偶在男方死后被继续人(儿子)撵走而无房可居。对此,公证员依老人的真实意愿,在帮其订立遗嘱时确定,在其百年归老后,衡宇产权由儿子继续;同时允许再婚配偶人继续在该衡宇居住并使用至其终老,衡宇的正当继续人应协助其权益的实现并配合管理居住权挂号等有关手续。⊙怙恃出资买房,如何保障其居住权益?实例▽▽▽怙恃卖掉其名下房产后用房款出资为儿子购置新房产,该新房产权挂号在儿子名下,当怙恃咨询公证其对屋子的居住权时,公证员回复如下:管理民事协议公证, 怙恃与儿子儿媳订立协议,一方面确认房产的出资情况(这有利于两老在须要的时候主张相关合理权益),另一方面明确衡宇产权虽归儿子儿媳所有,但二老有权在该屋子居住至其终老。
居住权•公证意义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接纳挂号生效主义,而通过要式文书甚至借助公证的辅助能够保证其设立的有效性。其中缘由有以下三点: △以协议、遗嘱、赠与条约等形式泛起的文书,实践中通过公证证明能使之更切合法定内容和形式的要求;而且,公证职能的发挥对订立人真实意愿的考量、文书效力的实现、权利人正当权益的保障等具有现实意义。△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挂号机构申请居住权挂号。
实践中,挂号机构也往往倾向于接受经公证的设立居住权之文书。因为,公证能够资助当事人对居住权设立作正当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考量。△评判人具备社会公信力的特点和专业化执法服务的优势,评判人的执法专业化和富厚实操履历以及执法专业技术的运用均能对居住权设定作细节化的明晰和可操作性层面的预期考量,同时,公证先天具备的社会公信力的加持,使得设立居住权的公证文书具备正当化、合理化、可操作性的特点,成为权益实现的有效保证。
延伸阅读《民法典》居住权的相关划定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根据条约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接纳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条约。
居住权条约一般包罗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可是当事人尚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挂号机构申请居住权挂号。居住权自挂号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续。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可是当事人尚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实时管理注销挂号。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划定。泉源:广东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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